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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应尽快出台

2000-07-04 来源:生活时报 强磊 我有话说

为什么有些司法人员迷信口供,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取证难。一些知情者就是当事人甚至是受害人,基于害怕报复、利害关系等种种原因拒不作证,甚至有人公开作伪证,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一部“证据法”。

一般国家都规定证人不出庭是一种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理当采取法律制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都规定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不出庭的证人可以罚款或扣留。我国的证据法中应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对必须出庭的证人,无法律规定的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应当“强迫作证”,严重者以“拒证罪”、“藐视法庭罪”追究责任,并以罚款、拘留以至定罪判刑的处罚方式,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除故意外,有相当一批证人是害怕报复,有惧怕心理,因此法律应建立相应的规则,提供特别的人身保护措施,确保出庭作证公民的人身安全,解决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

证据法对此应做详尽的规定,如:保护范围,不能搞谁作证,保护谁,证人的保护范围应当是一切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包括证人的近亲属)。

国外的成功经验是,对证人的事前保护远比单纯的事后保护制度更具有可信度而吸引证人出庭作证。国外立法广泛采用的事前保护措施主要有证人整容制度,姓名更改制度和居所乔迁制度。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只是注重强调事后保护制度,为了提高证人的出庭率,我国必然逐步引入和建立事前保护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看,我国的事前保护应主要包括为证人保密,使其姓名、身份和住址在出庭作证前不被公开也可以是及时有效地排除威胁的手段,或者为避免不受侵害行为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将证人转移至安全地点或派人保护等。

对证人的行政保护可分两个方面进行:

A、设置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于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侵害是多方面的,多形式的,所以对证人的保护责任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可以承担的,为此应尽快建立起由党委、人大、政法及新闻机构等联合组成的证人安全保护中心。

B、经济保护。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一些国家和地区都规定,对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在传唤到庭作证以后,由传唤法庭给予一笔费用作为经济补偿。有的还规定,如果证人事先没有得到这笔费用而不出庭作证的,不能以拒证罪论处。目前我国法律未规定对证人任何补偿措施,为了保护证人应有的物质利益,各法庭应设立证人专项资金,为了保护证人应有的物质利益,各法庭应设立证人专项资金,用于证人保护和证人出庭补偿。证人补偿的项目,应包括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对报复证人的行为人的处罚是十分必要的。这些处罚大致包括两种:

(一)经济处罚。对证人因作证使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行为人照价赔偿;对造成证人及近亲属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可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除按刑法处罚外由加害人赔偿。

(二)行政处罚。因为证人的作证,犯罪人乃至其亲友,对证人及证人近亲属的人身或家庭进行骚扰、纠缠、侮辱、恫吓、威胁,影响证人正常生活,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党纪、行政处罚或进行治安处罚。

(此文为北京市政协委员强磊先生在政协北京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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